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專業支援團隊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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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 臺北市東區特教資源中心工作計畫
- 目標
- 推動學校運用正向行為支持,預防及改善特教學生情緒行為問題
- 增進學校團隊處理特教學生情緒行為問題之專業能力
- 辦理單位
-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承辦單位:臺北市芳和實驗中學(東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人員與職掌
- 行政督導
- 由中心主任統籌行政督導,研究推廣組組長執行
- 執掌
- 規劃團隊年度重點目標、工作計畫
- 統籌辦理本團隊之一、二、三級預防服務
- 規劃團隊之專業訓練等課程
- 規劃專業支援教師培訓及招募事宜
- 提供專業支援教師行政支援
- 專業支援教師
- 一級預防服務:情緒行為相關專業之宣導、研習及教材編撰工作
- 二級預防服務:國小及國高中之自閉症與情緒行為障礙新生適應調查、電話諮詢、家庭親職教育專業諮詢、行為功能介入方案諮詢,相關計畫另定之
- 三級預防服務:個案行為支持服務,相關計畫另定之
- 專業支援教師內聘督導
- 規劃專業支援教師團隊工作制度,提供團隊專業發展之建議
- 提供專業支援教師諮詢、實務指導及訓練
- 管理團隊之工作情況及品質
- 行政督導
- 遴聘
- 專業支援教師
- 通過「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專業支援團隊」培訓者,培訓辦法請見「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情緒及行為問題專業支援團隊教師培育計畫」
- 已完成專業支援教師培訓,未執行專業支援教師工作達三年以上,再次受聘時,應接受補訓
- 專業督導
- 外聘督導:由教育局敦聘相關專家學者、醫師擔任
- 內聘督導:由教育局敦聘資深優良之情緒及行為問題專業支援教師擔任
- 專業督導計畫及培訓計畫另定之
- 專業支援教師
- 考核及獎勵
- 專業支援教師應遵守工作守則及倫理,並依規定參與在職進修課程及團隊相關研討;由專業督導透過多樣形式進行督導,並提供考核建議
- 專業支援教師績效優良者給予獎勵;績效不佳者給予輔導,必要時得調整轉任其他工作
- 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及東區特教資源中心經費下支應